Tuesday, 13 May 2008

蔡志森:法官不應代公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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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撤《同志.戀人》「強烈勸籲」
蔡志森:法官不應代公眾決定
(5月9日消息)

高院法官夏正民昨日撒回廣管局對港台節目《同志.戀人》的「強烈勸籲」,理由是持平的意思並不代表要報道兩方意見。本報就判決訪問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他指不滿《同志.戀人》的人士從沒要求禁止討論同性婚姻,只是希望討論時有兩面聲音:「我們並非要求每面意見也要播出十五分鐘,但至少不應整個節目也沒有另一面意見。」

他指對於有爭議的話題,例如娼妓合法化、墮胎合法化等,不應只讓其中一方訴說自己被歧視、被不公平對待、感覺很慘等,特別是在黃金時間播放的話,很多小朋友也會觀看,若節目只描述娼妓苦況而沒有探討為何會有娼妓和娼妓合法化的後果,便很難說是良好的報道手法。

蔡志森又強調,廣管局只是發出了『強烈勸籲』,並不是下令禁播,有關問題應留待公眾討論;但支持同性戀人士卻入稟法院,彷彿法官的裁決可以代表一切對錯:「同性戀的問題根本未有定論,這應留給公眾和立法會討論,不應由法官憑個人價值作決定。」

(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每日快拍,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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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爭議的話題,例如娼妓合法化、墮胎合法化等,不應只讓其中一方訴說自己被歧視、被不公平對待、感覺很慘等...]

好呀, 期待下次港台拍《同志.戀人》第二集, 既讓個別同性戀者訴說自己被歧視、被不公平對待、感覺很慘等, 亦讓個別異性戀者訴說自己如何歧視以及不公平對待同性戀者. 咁就雙方聲音並重.

講笑 je. 首先,《同志.戀人》只係 documentary, 冇責任講反對意見. 正如基督教猛片, "挪亞方舟驚世啟示"話發現到挪亞方舟, 係一齣紀錄片, 就從來冇講過任何反對意見, 冇講過佢地發現o既似木物體其實大有可能唔係挪亞方舟. 冇人會覺得因此而要對影音使傳發出"強烈勸籲". 其次, 蔡志森始終冇解釋, 點解"對於有爭議的話題,例如娼妓合法化、墮胎合法化等,不應只讓其中一方訴說自己被歧視"喎. 點解?

[若節目只描述娼妓苦況而沒有探討為何會有娼妓和娼妓合法化的後果,便很難說是良好的報道手法。]

呢句說話令我諗起蕭若元其中一集元憶錄, 講到佢寫o左個劇本, 俾大陸審批, 最後唔 pass 因為佢其中一段寫得唔夠浪漫. 同樣, 人地拍個節目出o黎, 係咪"良好的報道手法"關你乜事? 唔係你心目中"良好的報道手法"就要廣管局發出了『強烈勸籲』?

[廣管局只是發出了『強烈勸籲』,並不是下令禁播,有關問題應留待公眾討論]

越講越無厘頭. 既然係咁, 有關問題應留待公眾討論, 廣管局不應發出『強烈勸籲』.

[支持同性戀人士卻入稟法院,彷彿法官的裁決可以代表一切對錯.]

我非常懷疑支持同性戀人士有冇講過"法官的裁決可以代表一切對錯." 我相信蔡志森o係呢度屈 d 無理o既說話入佢對手口中, 以顯自己英名神武而頭腦清醒.

[同性戀的問題根本未有定論,這應留給公眾和立法會討論,不應由法官憑個人價值作決定。]

離題, 似乎蔡志森連題目係乜都未清楚. 而家唔係講緊同性戀對錯問題, 而係港台播《同志.戀人》有冇問題, 是否值得廣管局發出了『強烈勸籲』. 另外, 佢咁講等於無理辱罵法官, 話佢作出判決係基於"個人價值", 而非專業法律知識. 蔡志森有乜證據知道夏正民係憑個人價值判案呢? 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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